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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投资者信息要览》之香港市场的概况
2008-07-28 09:31:10作者:来源: 香港交易所

  市值/收益测试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其间管理层需大致相同,最近一个经审计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获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豁免除外*)。其上市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经审核的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收益最少为5亿港元,及上市时至少有1,000名股东。

  *注:新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业务和行业中拥有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及经审核的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新申请人上市时的预计市值不得少于2亿港元,其中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的预计市值不得低于5,000万港元。

  为确保上市证券有一公开市场:

  任何时候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均须有至少25%为公众人士所持有。若新申请人上市时的预计市值超逾100亿港元,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介乎15%至25%中一个较低的百分比,条件是公司须于其首次上市文件中适当披露其获准遵守的较低公众持股量百分比,并于上市后的每份年报中确认其公众持股量符合规定。

  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于上市时最少有股东300名。另根据上述第(2)(iii)项要求上市的公司,上市时须有至少1,000名股东。

  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中,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50%。

  新申请人必须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应付现时 (即上市文件日期起计至少12个月) 所需。

  申请人必须作出一切所需安排,使其证券符合香港结算订下的资格,在中央结算系统寄存、交收及结算。

  以上只概述交易所对上市申请人的一些基本要求。对于基建工程公司、矿务公司、海外公司及在内地注册成立的公司申请上市,交易所另有特别或附加的上市要求,详情请参阅香港交易所网站「监管架构与规则」栏目下「上市规则与指引 」内的《上市规则 - 主板 》。

  创业板基本上市要求概述如下:

  创业板并无盈利纪录要求,公司须于申请上市前24个月有活跃业务纪录(若有关公司在规模及公众持股量等方面符合若干条件,12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期亦可予接受)。

  公司必须专注于一项主营业务,但用作辅助核心业务的周边业务亦可容许。

  在申请上市前24个月(在规模及公众持股量等方面符合若干条件的公司,则可减免至12个月),公司的管理层及其拥有权须保持大致相同。

  上市时市值不能低于4,600万港元。就市值不超过40亿港元的公司而言,任何时候最低公众持股量须占25%,于上市时涉及的金额最少要达3,000万港元。至于市值超过40亿港元的公司,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10亿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0%(以两者中之较高者为准)。2001年10月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则须一直遵守公司上市当时关于最低公众持股规定,有关规定内容较上文所述为低。

  公司的公众股东须有足够的分布;作为一项指引,股份在上市时应至少由100名公众人士持有。

  公司的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于上市时必须最少合共持有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5%。

  新申请人必须清楚列明涵盖其上市时该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拟达致该等目标的方法。

  《上市规则》的要求或会不时修订;详细的创业板上市要求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监管架构与规则」栏目下「上市规则与指引」内的《上市规则 ﹣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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